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47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清浦工业园纵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51853281H。
法定代表人:史学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670962196J。
法定代表人:王玉高,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淮安嘉芯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富民家园A3幢商住楼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MA1X45864H。
法定代表人:李勤,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嘉芯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苏0812民初47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嘉芯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嘉芯达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2)苏0812民初477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嘉芯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的冻结措施,或者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广兄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葛 村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