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3民初295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淮安润淮建设工程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晓霞
书 记 员 马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