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墩南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13民初1674号
原告: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墩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墩南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杜凤云,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年,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梅,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长江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该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政法委员、人武部长。
原告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淮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墩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墩南村委会)、被告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高、被告墩南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杜凤云、被告**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均二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润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被告墩南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梅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墩南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年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淮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墩南村委会、被告**街道办共同支付原告工程余款734628元及自2020年12月30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保全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墩南村委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墩南村综合服务中心改扩建、村卫生服务站、村综合服务中心水泥地坪工程,合同均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实计量,以最终审计部门审定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相关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墩南村委会委托江苏省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三项工程共审定金额为2309298元,因为村级财务由镇级统一管理,即实际“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被告墩南村委会的资金由被告**街道办进行管理,被告墩南村委会通过被告**街道办的财政所村级资金专户陆续共付1574670元,尚欠工程款734628元。现质保期已全部到期,双方从未有质量等其他争议,被告对尚欠工程款734628元一拖再拖,至今仍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墩南村委会辩称,原告与被告墩南村委会之间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属实,但是原告提出的工程款金额被告墩南村委会有异议,因为该金额是由原告单方委托审计,被告墩南村委会不知情,所以对其真实性不能确定,同时对利息不认可,在没有提出审计时,单方提出不合常理。
被告**街道办辩称,我方不是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主体,不应该作为被告,请求驳回对**街道办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原告与被告墩南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名称:**街道墩南村综合服务中心改扩建工程。工程地点: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墩南村四斗渠西侧、连心路北侧。约定的主要内容: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6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1月30日。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伍万叁仟陆佰捌拾捌元零角壹分(¥1453688.01元)。工程进度款支付:双方按工程形象进度方式作为付款周期,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工程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房建工程的基础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付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的10%,主体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付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的50%;第二期,按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起,在第一个结算年度内付至审计机构审定价的80%;第三期,按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起,在第二个结算年度内结清余款,但质量保证金除外。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如无质量缺陷,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2018年11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
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墩南村委会又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墩南村卫生服务站建设工程。工程地点: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墩南村村部。约定的主要内容: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8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0月28日。合同价款:叁拾捌万柒仟捌佰零贰元肆角陆分。(¥387802.46元)。竣工结算审计时,工程量按实计取(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甲方有权调减工程量,调整后按实结算),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如遇缺项或漏项子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单价时,由承包人呈报价格,并经监理与发包人现场审核,最终由审计部门按投标书的材料、机械、人工价格、投票让利费率及有关费率计算审定。工程款支付办法:第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50%;第二期: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第一个结算年度内付至审计价的80%;第三期: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第二个结算年度内付至审计价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2018年11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
2018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墩南村委会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保修内容为:承包人所有施工内容。质量保修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为5年,其他不少于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算。
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墩南村委会第三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名称:村综合服务中心道路及操场铺设水泥地坪工程。工程地点:村综合服务中心道路及操场。约定的主要内容:开工日期:2019年4月25日,竣工日期:2019年5月5日。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捌仟陆佰陆拾陆元柒角柒分(¥238666.77元)。工程款支付办法:第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50%;第二期:2019年年底付之80%;第三期:2020年底付之9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2019年5月5日通过竣工验收。
为查明案件事实,经被告墩南村委会申请,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委托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2021年11月1日,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正中鉴[2021]016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村综合服务中心改扩建工程造价1417056.2元。村卫生服务站建设工程造价373050.86元。村综合服务中心道路及操场铺设水泥地坪工程造价281135.13元。以上三项工程造价总计2071242.19元。
另查明,原告施工的管道与原水井连接项目的造价、拆除路面项目的造价、以及健身器材拆除安装项目的造价,不在该鉴定意见中,结合鉴定部门的意见,本院酌定共计5461.16元。
还查明,原告在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还增加了部分施工项目,双方均以签证形式予以认定,并在鉴定意见中予以确认。被告墩南村委会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74670.81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现场签证单、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1.被告**街道办是否为适格主体?2.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工程余款734628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润淮公司与被告墩南村委会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关于焦点1:被告**街道办是否为适格主体?本案纠纷形成的主体是原告润淮公司与被告墩南村委会,二者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街道办之间无法律关系,原告润淮公司以被告**街道办为被告墩南村委会代管账为由,要求被告**街道办与被告墩南村委会共同还款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工程余款734628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陈述双方工程价款通过审计结果确定,并提供江苏苏辰建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一份,因该报告书出具的结论程序不合法,其审计结果又没有得到被告的认可,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施工的墩南村委会工程造价应以本院委托的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正中鉴[2021]016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依据,即涉案工程款为2076703.35元(鉴定意见确认的工程款2071242.19元+本院酌定的工程款5461.16元)。扣除已支付的1574670.81元,被告墩南村委会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2032.54元(2076703.35-1574670.81)。
关于焦点3: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村委会应按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事实上,被告没有履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涉案三个工程总价款为2076703.35元,被告村委会只支付1574670.81元,尚欠工程款502032.54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墩南村委会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019年4月原告与被告墩南村委会双方签订的综合服务中心道路水泥地坪工程合同约定,以工程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返还。该工程于2019年5月5日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双方约定的二年质保期,质保期至2021年5月4日期满。故被告墩南村委会应自2021年5月5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计算,该工程的质保金为14056.76元(281135.13×5%)。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墩南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502032.54元及利息(以本金487975.78元自2020年12月30日至付款之日、以本金14056.76元自2021年5月5日起至付款之日,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6元,减半收取5873元,保全费4620元,鉴定费23000元,共计33493元,原告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79元,被告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墩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0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2×××77;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墩南村村民委员会账号:62×××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李锦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鲁海军
书 记 员 黄海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