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润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墩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3执1779号 申请执行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墩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墩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的(2022)苏08民终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墩南村村民委员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502032.54元及利息(以本金487975.78元自2020年12月30日至付款之日、以本金14056.76元自2021年5月5日起至付款之日,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6元,减半收取5873元,保全费4620元,鉴定费23000元,共计33493元,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79元,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墩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0014元。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墩南村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4月29日支付了案款524613.86元,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截止2022年4月29日被执行人已足额支付了。 本院认为,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墩南村村民委员会已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海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