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3破申13号
申请人:淮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申请人:某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在执行过程中,2024年3月8日,申请人淮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某某(江苏)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某某(江苏)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11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被申请人某某(江苏)有限公司在我院所涉执行案件1件,所涉执行标的2458653元及利息、延迟履行金。被申请人某某(江苏)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名下无车辆、股权登记信息等,名下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的不动产已被查封。
本院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某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淮安市洪泽区,故由本院受理某某(江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某某(江苏)有限公司系公司法人,符合破产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某某(江苏)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淮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某某(江苏)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