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锋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锋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电信(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1848号
原告:南京锋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苑58号。
法定代表人:邵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电信(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幢4层。
原告南京锋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电信(南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2019年4月15日,原告南京锋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锋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锋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2294元,由原告南京锋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