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7执2649号
申请人南京明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溧水区***。
被执行人南京泽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溧水经济开发区双塘南路天人佳园商01幢105室,机构代码:58046423-0
本院2015溧民初3262号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38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到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溧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义
执行员高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