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0)苏0508民初749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11月23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当事人
原告:江苏万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路**。
法定代表人:郭兴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康,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会议中心,住,住所地苏州市道前街**/p>
法定代表人:陆继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勤勇,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峰,该公司员工。
撤诉理由
原告江苏万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江苏万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52元,由原告江苏万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浦 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金徐珩
书 记 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