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81执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72527083G,住所地兴化市板桥景园文化街1幢13室。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苏1281民初5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钱益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2900元(未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向被××人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人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信息、网上银行信息、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人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向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人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权等信息。
5.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人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信息、网上银行信息、车辆信息。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将被××人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日将被××人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到被××人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张贴限制高消费令于被执行人的住所。
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人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询、控制及处置结果,也无法提供被××人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视频光盘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人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被××人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281民初5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