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1民初9440号
原告:兴化市春茂防水工程服务部,住所地兴化市锦润嘉园综合楼由北向南第十一间。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板桥景园文化街1幢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贾长好,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第三人:***,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兴化市。
原告兴化市春茂防水工程服务部与被告兴化市楚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贾长好、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兴化市春茂防水工程服务部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春茂防水工程服务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春茂防水工程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57元由原告兴化市春茂防水工程服务部承担。
审判长赵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