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560号
原告: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得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海冬,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维升,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村。
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苏0312财保6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643173.98元。原告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已经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643173.9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会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