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7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得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权,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按上诉人陆峰公司于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法院专递邮件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通知其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9时20分至本院第十七法庭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陆峰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签收。但是,上诉人陆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也未能提供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故应按上诉人陆峰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16元,减半收取3758元,由上诉人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费 蜜
审 判 员  黄 政
审 判 员  赵东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嵇海勇
书 记 员  武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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