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673号
申请人: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得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海冬。
被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村。
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643173.9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643173.9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