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3执17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科同力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354号2号楼201室,机构代码:913101047362361392。
法定代表人:成坚。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昆山市玉山镇昆太路美欣滨江丽景园610幢237室,机构代码:9132058367300898X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科同力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94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950000元。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9411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卞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