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兰迪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兰迪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执7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兰迪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州兰迪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字第3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兰迪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449.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昆山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字第393号裁决一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祁锋
执行员*琳
执行员*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