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张希兰。
委托代理人崔全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昆太路美欣滨江丽景园310幢2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300898X5。
法定代表人俞小明。
被执行人俞小明,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生,住昆山市。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福公司)、俞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9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嘉福公司、俞小明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远东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远东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9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