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花桥镇人民政府与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3386号
原告:昆山市花桥镇人民政府,住昆山市花桥镇花溪路358号,机构代码:11320583014190108T。
法定代表人:崇一星,该镇镇长。
被告: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昆山市玉山镇昆太路美欣滨江丽景园610幢237室,机构代码:9132058367300898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昆山市花桥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昆山市嘉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昆山市花桥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