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承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知民初541号
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承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金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承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 玉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鞠荣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