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1336号
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06346N。
法定代表人:张**安,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南江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红塔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939524738。
法定代表人:岳开彦,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江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明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秋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