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2146号
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路1号15号2栋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06346N。
法定代表人:张**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南江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红塔新区红塔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9395247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江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19.00元,由原告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