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

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上海立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3民初14996号
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洪湖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302404XG。
法定代表人:章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晓,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媛媛,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立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950号(J区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66929788D。
法定代表人:黎万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凤鸣独任审理。后组成议庭,于2017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晓、冯媛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立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1日签订一份合约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采光天窗,工程总价为4260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设计制作,被告也支付了部份合同款。但截止目前,被告仍有28472.40元未付。为此,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8472.40元及违约责任(以贷款利率的1.95倍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上述第1项请求变更为:被告支付货款271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71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自2017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上海立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1日签订一份合约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采光天窗、通风天窗;工程总价为426060元;合同价款分阶段支付,尾款在验收后一年内无息付清;任何一方未能按协议或双方现场确认签证要求执行时,违约方每天应承担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逐日计算,直至违约终止;原告方必须提供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设计制作,并经验收合格;被告以钢卷抵扣83587.6元,通过转账方式分三次共支付原告价款314000元,尚欠原告价款28472.40元未付。
涉案工程总价款为426060元,扣除被告以钢卷抵扣的83587.6元,原告还应向被告开具342472.4元的发票。但原告仅开具了三张金额共计341173元的发票,少开了1299.40元发票。现原告按已开发票金额(341173元)与被告已付价款金额(314000元)的差额部分(27173元)来主张价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约书、发票、付款明细、转账凭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价款而引起纠纷,责任在于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立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价款271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71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自2017年8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704元,公告费690元,两项合计1394元,由被告上海立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邵凤鸣
人民陪审员  杨建红
人民陪审员  周文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