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3805号
原告:江苏通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5419603M,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333号昆山深国际综合物流港行政楼204、205。
法定代表人:曹先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辉,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302404XG,住所地昆山开发区蓬朗洪湖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章毅。
原告江苏通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并未交纳诉讼费,故本案依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且未交纳诉讼费,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居惠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