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

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1233号
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302404XG。
法定代表人:章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0847E。
法定代表人:尤念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3元,由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车晓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平
书 记 员 任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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