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17118号
申请人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000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6000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鲍丽娟
书记员 赵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