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582民初1064号
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斐,女,1986年7月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卢晓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庆,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东,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通风江苏公司”)与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有色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维通风江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斐,被告陕西有色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庆、曹旭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维通风江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6193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4日签订由被告发包的关于华山休闲旅游养生苑建设项目(华山文化艺术中心)金属屋面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制作安装,截止2020年4月28日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工程款累计4000000元整,现工程已经完工数日,除质保金未到期外,还有余下6193500元没有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款项的,应当以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逐日计算直至违约终止。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万维通风江苏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217634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公司辩称,1、其与万维通风江苏公司于2018年6月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陕西有色建设公司将其承建的华山文化艺术中心项目的金属屋面工程分包给万维通风江苏公司,分包方式:按屋面展开面积每平方米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其中工程量计算及确认规则为:按照实际完成展开面积计算工程量为准,施工屋面面积增加或减少的情况下予以调整,以调整面积乘综合单价。施工完成后,该工程出现大量质量问题,陕西有色建设公司通知万维通风江苏公司进行整改,均未得到回应,且万维通风江苏公司未向陕西有色建设公司提交施工资料,也未进行工程量确认,所以目前无法认定总工程量及工程款。2、被答辩人所起诉的工程面积系合同预估面积,实际面积由于被答辩人未提交施工资料,未做最终的认可或确认,根据合同约定,应计算实际工程量后再进行最终结算。根据合同第五条5.5款、第九条9.1款文明施工、第十三条工程保修之约定,被答辩人还应根据合同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3、原、被告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后,原告为被告施工华山艺术中心屋面的施工,合同对双方就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质量进行了约定,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质量问题,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000000元,因为疫情的影响,工程延误,质量问题一直得不到整改,后一直未进行结算,也未提供检验报告。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万维通风江苏公司所举证据如下:
1、2018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证明目的:合同的第四条第4款,具体的工程量是根据甲方面积的工程量计算;
2、《检验报告》,证明目的:甲方及监理三方的检验报告,进场产品的合格证书,证明原告实际做的工程量及产品合格,180张原材料照片,证明进场产品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到结点的工程款。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公司质证意见如下:
1、合同约定按照实际完成展开面积计算,专业分包合同与甲方北京设计院,对工程量以北京设计院图纸为准。质量和质保问题有区别,验收存在质量问题是需要整改的,质保是在合格之后,还存在问题是质保问题。原告提供的产品验收报告不能证明具体的施工工程量。合同中5.2条已经明确约定乙方把屋面全部安装完成,乙方要负责报验,但是乙方至今没有任何的报验材料。支付款项的时间,双方也进行了具体约定,金属屋面,经监理验收合格一周后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条件;
2、检验报告,原材料进场需要检验,对检验报告无异议。进场后要进行施工,安装,安装过程中有工艺的问题,全部安装完成后,要对安装后的质量进行验收,仅材料检验报告无法证明涉案的工程是合格的,检验报告无法进行量的计算,最终要进行实际的测试,签订结算的凭证,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公司所举证据如下:
1、《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证明陕西有色建设公司与万维通风江苏公司就华山文化艺术中心项目金属屋面分包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分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对验收、付款、质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2018.8.1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2019.12.30),证明万维通风江苏公司于2018年8月9日首批材料进场开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导致停工,直至2019年12月15日施工完毕并于2019年12月30日材料审查完毕;
3、项目联系单(设计院2019.7.5)、项目联系单(设计院2020.1.6)、项目联系单(设计院2020.11.13),证明万维通风江苏公司负责施工的金属屋面工程存在多处问题,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4、监理工作联系单(2019.7.18)、监理工作联系单(2019.7.24)、陕西有色建设公司整改通知单及送达签收证明(2019.12.20),证明万维通风江苏公司负责施工的金属屋面工程存在多处问题,陕西有色建设公司多次提出整改,万维通风江苏公司至今未予整改,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至今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原告万维通风江苏公司质证意见如下:
对第1组证据合同无异议;2019年7月5日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原告已整改过;对被告提出的整改通知单进行了整改,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对其它证据无异议。
原告万维通风江苏公司补充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证明原告与该项目清华大学建筑设计学院李某某微信聊天已确认施工图纸;
2、工程联系单,证明设计院李某某微信截图中发给业主方负责人杨某某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联系单中提出图纸已经确认,方可按照图纸施工,具体数量按照图纸尺寸计算面积;
3、邮件截图,证明原告与设计院李某某的确认图纸,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提出已发邮箱,并得到李某某的回复已经确认;
4、施工图纸及数量计算,证明设计院确认的邮件图纸及面积按照图纸计算公式;
5、对账单,证明原告按照图纸施工的实际数量;
6、材料进场及施工材料数量检验报告及验收记录,证明原告属于被告陕西有色建设公司其中的一个分包,被告陕西有色建设公司向甲方、监理及管理公司申请原告材料进场具体数量及施工材料的合格证明及验收记录合格证明。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公司质证意见如下:
因本案原告二次举证已经在一审开庭完成之后,而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原告二次补交的证据属于逾期补交的证据。
1、证据1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原告提交的属微信截图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就图纸问题进行过沟通,无法证明该项目质量是否合格问题,也无法证明双方进行了竣工验收及结算;
2、对证据2真实性不予认可,建筑工程联系单为复印件,仅有原告公司的盖章,且项目联系单的内容为金属屋面的注意事项,并不能证明该工程的质量合格并且进行竣工结算;
3、证据3为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邮件的内容仅为双方对金属屋面图纸的沟通过程,并不能证明该工程的质量合格并且进行竣工的工程量;
4、证据4施工图纸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施工图为原告单方面提供,该图没有经过设计院的盖章认可,也没有经过发包方、施工单位确认,真实性不认可;
5、对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该对账单为复印件,对账单为原告方单方面盖章,并没有发包方进行一个工程量的确认,双方也没有签付款的结算,根据对账单的付款情况,也证明被告根据合同按时支付了进度款;
6、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是复印件,证明目的不认可,该组证据仅能证明该施工所用的材料进场时是合格的,而且原告提供的均是材料进场的检验报告,材料的合格并不能证明施工质量的合格,施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需要发包方、监理方、施工方三方均验收确认合格。
经合议庭合议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定意见如下:
对原告所举证据1《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但实际施工量未结算,原告所举证据2是对原告施工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材料照片,应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但不能证明该工程进行了报验。对被告所举证据1《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对被告所举证据2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2018.8.1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2019.12.30)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被告所举证据3、4对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提出整改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补充的证据1、2、3、4、5、6仍不能证明所建工程的工程量是多少,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根据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庭审笔录、结合原、被告陈述归纳查明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4日签订由被告发包的关于华山休闲旅游养生苑建设项目(华山文化艺术中心)金属屋面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于2018年6月20日开工,2018年9月10日分包工程竣工,共80日。工程质量按照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为准。合同总造价:轻型屋面12500㎡*640元/㎡=8000000元;重型屋面4600㎡*550元/㎡=2530000元;天沟400m*500元/m=200000元;合计:10730000元。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展开面积计算工程量为准。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及调整原则:施工屋面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情况下予以调整,以调整面积乘综合单价。乙方承担的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本合同工程变更仅指屋面面积发生变更;其它任何情况均不属于工程变更,视为乙方综合单价已包含在内,不再调整单价。本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时间节点及付款比例:工程开工后,乙方把屋面檩条部分全部安装完成,乙方负责报验,三天内经总包及监理验收合格,视为验收合格,甲方给支付该完成部分工程量的80%款项,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验收合格,则付款期限顺延;金属屋面面层材料进场后,乙方提供材料进场清单,五天内,经甲方核实后支付进场材料款的70%;乙方把屋面面层安装完成,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给支付该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全部竣工后,乙方提供全套的报验资料,甲方申请报验,经甲方、监理、业主三方联合验收合格,甲方给乙方支付至该工程总造价的95%;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间为一个月,若超出时间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工程竣工结算条件: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分包工程的全部技术、质量、管理资料整理齐全肆套,并交付甲方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原告供料对所分包工程进行制作并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均经被告陕西有色建设公司进行检验合格。工程完工后,被告陕西有色建设公司在2020年4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00元。原、被告双方对实际完成工程量未能结算,且被告对部分安装工程提出质量问题,而拒付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万维通风江苏公司与被告陕西有色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成立并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及确认规则:“按照实际完成展开面积计算工程量为准”,所涉及的实际工程量未能确认并结算。根据合同约定,金属屋面面层材料进场后,乙方提供材料进场清单,五天内,经甲方核实后支付进场材料款的70%;乙方把屋面面层安装完成,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给支付该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全部竣工后,乙方提供报验资料,甲方申请报验,经甲方、监理、业主三方联合验收合格,甲方给乙方支付至该工程总造价的95%,所涉及的工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报验资料,甲方申请报验。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未结算,且工程质量未按照合同约定申报验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原告万维通风江苏公司应按照与被告陕西有色建设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申报验收并确定工程量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承担,万维通风设备江苏有限公司因变更诉讼请求前多交的33155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煜
人民陪审员 安育刚
人民陪审员 孟胜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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