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亨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天仁和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亨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6658号
原告:青岛天仁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丽,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雨,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亨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东灶港镇闸中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张来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生,住海门市。
原告青岛天仁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亨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天仁和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租赁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41621元(租赁费37399元+422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17日8865.5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租赁工程料具生意,2009年9月份,第一被告在青岛求实学院施工,数次从原告处租赁料具,至今尚欠租赁费永37399元,4222个铁山型卡未归还,单价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履行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无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为由,自愿申请裁驳,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天仁和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