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亨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亨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5044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凤,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亨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东灶港镇闸中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张来生。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亨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亨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并以其固定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亨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存款后余额方可支取。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志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京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