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亨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亨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来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2民初3808号
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来生,董事长。
被告:张来生,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来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4元,减半收取6682元,由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厉翠菊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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