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亨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亨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来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2民初4773号
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来生,董事长。
被告:张来生,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来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来生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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