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2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高峰路1至2幢。
法定代表人:龚庆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飞,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正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审被告:江苏爱尔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陈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管小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成,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扬州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爱尔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1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圣华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圣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扬州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扬州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明
审 判 员 陈明霞
审 判 员 陈少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宏杰
书 记 员 付心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