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02民初4079号
原告:扬州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高峰路1-2幢。
法定代表人:龚庆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桂,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奚竹,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报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安康路52-2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
原告扬州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报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扬州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60万元,并赔偿损失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泰州市白马庙宝塔及其他用房的工程以8000万元的价款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2月3日向被告支付了合同履约金60万元并做好了开工进场准备,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进场通知书。2017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明确进场时间,被告江苏报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姚永书书面承诺可在2017年7月底之前进场施工,但至起诉时止,原告仍未接到进场通知。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合同履约金,被告拒不退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合同履约金并承担原告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泰州市高港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康 冰
书 记 员 尹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