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报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03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龚庆华,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报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报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3民初246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9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报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12月将被执行人江苏报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8年12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报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执行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03民初2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执行异议。
审判长  戴长宏
审判员  蒋霞宏
审判员  刘安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仇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