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8488号之一
原告:江苏爱尔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陈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管小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成,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长江路**建设银行后**。
法定代表人:龚庆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钧,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爱尔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爱尔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爱尔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爱尔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江苏爱尔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卞贞林
人民陪审员 帅玉芹
人民陪审员 顾晓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管正梅
书 记 员 李海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