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1460号
原告:扬州市永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军,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丽,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高峰路1-2幢。
法定代表人:龚庆华。
原告扬州市永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永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永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扬州市永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丽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季天翔
书 记 员 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