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12民初38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维科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7390907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江苏湛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大厦B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MA1Y6XWB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讯通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湛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湛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讯通公司申请,依法作出(2023)苏0812民初38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湛海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后因被申请人湛海公司庭外已履行全部工程款,解除保全申请人讯通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讯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湛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万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其他财产,限额为14.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