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湛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12民初38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维科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7390907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江苏湛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大厦B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MA1Y6XWB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讯通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湛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湛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讯通公司申请,依法作出(2023)苏0812民初38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湛海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后因被申请人湛海公司庭外已履行全部工程款,解除保全申请人讯通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讯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湛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万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其他财产,限额为14.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