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华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8-2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城民初字第00370号
原告江苏华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府伟根。
委托代理人支静雅。
被告太仓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华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江苏华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仓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