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东街门面房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4409574L。
法定代表人府伟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执行人太仓市诚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新塘新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0220841A。
法定代表人***。
***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市诚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5民初6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太仓市诚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18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履行方式:两被告于2020年4月9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上述两笔款项优先用于支付结欠的利息,剩余部分用于归还本金),余款于2021年2月10日前履行完毕。三、案件受理费10054元,减半收取5027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8647元,由被告***、太仓市诚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法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前按负担额直接汇至原告确认的上述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71217.4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021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71217.43元、截止2021年8月25日利息60419.11元,以及按年利率12%自2021年8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后续利息。2、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其中60419.11元用于支付利息,剩余39580.89元用于归还借款本金),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先用于支付利息,剩余部分用于归还借款本金),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结清剩余本息。2、因本案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双方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85民初6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云 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罗 红 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苏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