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502号
原告:***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东街门面房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4409574L。
法定代表人:府伟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第三人:太仓市浏家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家港镇飞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03706181E。
法定代表人:景立新。
原告***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太仓市浏家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季 红
人民陪审员 金寿华
人民陪审员 胡其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