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财保11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67441125,住所地海州区临洪村瓦厂小区10排13号。
法定代表人时良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718622789,住所地淮安市西长街281号。
法定代表人吉桂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连云港市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人民币180万元。申请人连云港市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时良兵名下的位于连云港市云台区朝阳镇朝阳路39-4号房产(房权证连云民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时良兵名下的位于连云港市云台区朝阳镇朝阳路39-4号房产(房权证连云民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申请人连云港市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