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6377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市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临洪村瓦厂小区10排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同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小伊乡董集村健康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开发区黄河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同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149.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