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1683连云港市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欣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1683号 原告:连云港市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6744112526,住所地海州区临洪村瓦厂小区10排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7月9日出生,住新浦区。 被告:连云港欣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6590034090K,住所地海州区凤祥铭居北门面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8月2日出生,住赣榆县。 原告连云港市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欣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市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云港市固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