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申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1586号
申请人:无锡市申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518-15-107。
法定代表人:鲍荣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涛,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京鸿,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电力路****。
法定代表人:郑依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申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申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申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袁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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