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24民初2277号
原告:江苏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瑞山东路19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7。
法定代表人:苏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林,江苏丹徒区宝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电力路45号6楼。
被告: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行政服务中心18楼。
原告江苏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69元,减半收取计10984.5元,由原告江苏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霖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