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02民初245号

原告: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电力路45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744429057。

法定代表人:郑依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仲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开发区办公楼4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875795441。

法定代表人:姚礼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河,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焰公司)与被告宿州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奇、武仲江,被告皖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涉案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钢管部分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下216.49元/个、第80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上302.69元/个的约定有效;2.皖能公司对蓝焰公司根据涉案燃气工程施工合同所完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涉及的工程量价款73390.11应计取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事实和理由:通过招投标程序,蓝焰公司与皖能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签订《2016-2017年度中低压及工商业居民户燃气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ZMN-GC-2016-003)。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2条第2.3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数量为暂定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依据,投标人须按招标人给定的暂定工程数量进行报价,报价时不得改变单位、工程量等。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工程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对此子目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第2.10项“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仅为投标报价及评标的暂估量,投标人中标后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为工程竣工结算综合单价,具体按工程量按实结算。”4.1.4四标段工程量清单中1钢管部分投标分项报价表“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下,数量0、单价空白”、“第80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上,数量0,单价空白”。涉案燃气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中低压管网及入户工程报价清单(四标段)钢管部分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下,数量0、单价216.49元/个”、“第80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上,数量0,单价302.69元/个”。经蓝焰公司施工并与皖能公司结算确认:“1.财富大厦:挖眼型号D48挖眼DN15共319个;2.人人家食品增补:挖眼型号D57挖眼DN15共1个;3.四季羊肉馆:挖眼型号D80挖眼DN25共1个;4.咱家菜馆:挖眼型号D80挖眼DN25共1个;5.橡树湾小区:挖眼型号D80挖眼DN40共17个;价格计算:(319+1+1+1+1+17)*216.49=73390.11元。”因双方对上述工程量应得工程款73390.11元应否计算取费并支付发生争议,蓝焰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

皖能公司辩称,1.涉案燃气工程施工合同是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合同,工程量计算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蓝焰公司所主张的挖眼型号D48挖眼DN15、D57挖眼DN15、D80挖眼DN25、D80挖眼DN40,均是支线管径小于主管径1/2的情形,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挖眼接管的三通支线管径小于主管径1/2时,不计算管件安装工程量”的工程量计算规定相一致。2.涉案燃气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9.1.1计量方法条款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计算。”涉案招标文件和燃气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第79项、第80项挖眼接管的数量均为0,就在于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管道安装工程的取费规定,本项挖眼接管工作均按标准套用定额计算在管道安装工程量中综合取定,不另行计算费用。所以,该项工作不是单项计量工程,也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0项的暂估量,不存在单独按实结算的问题。3.根据涉案招标文件第五章第2条第3项,工程量清单中无论是单价或合价,只要有一项没有填入,即视为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工程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对此子目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综上,蓝焰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证明力本院将根据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蓝焰公司在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天然气城网项目中低压管网及入户安装工程施工(2016-2017两年度)招标投标中中标。2016年4月11日,皖能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蓝焰公司作为承包人就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2017年度中低压及工商业居民户燃气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工程)》。该合同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中“16.计量与支付”:16.1.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6.1.4单价子目的计量第(1)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9.计量与支付”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中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2.投标报价说明:……2.3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数量为暂定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依据,投标人须按招标人给定的暂定工程数量进行报价,报价时不得改变单位、工程量等。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工程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对此子目不再支付任何费用。……2.10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仅为投标报价及评标的暂估量,投标人中标后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为工程竣工结算综合单价,具体按工程量按实结算。……4.工程量清单:低压管网及入户安装工程报价清单(四标段)中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及以下”单价为“216.49元/个”,第80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上”单价为“302.69元”,该两项“工作内容和备注”内容为“包括切割,坡口,组队安装,电焊,焊接等操作过程”。招标文件除未包含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及以下”单价为216.49元/个、第80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上”单价为302.69元/个,其他相关内容与以上内容相一致。

安徽拓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委托对皖能公司2016-2017年度中低压及工商户居民燃气工程(第4批)结算进行了审核,并于2019年9月16日出具结算审核咨询报告。就涉案财富大厦天然气工程、人人家食品增补天然气工程、四季羊肉馆天然气工程、咱家菜馆天然气工程、橡树湾小区天然气工程等五个项目,结算审核咨询报告第四条“特别事项说明”部分载明:本次结算5个项目挖眼接管共涉及费用(319+1+1+1+1+17)×216.49=73390.11元按合同约定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未计,施工单位对此有异议。结算未计主要原因如下:1)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9.1.1计量方法所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现场实际挖眼接管工作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钢管部分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及以下’工作内容不一致(其清单工程量为0);3)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第2.9条明确:现场施工发生的缺陷子目,投标人根据《安徽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或《安徽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安徽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安徽省建筑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安徽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并下浮10%后计算新的价格及清单综合单价。4)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安徽省综合估价表》配套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燃气管道及附件、器具安装部分’第9.7.2条明确约定:除铸铁管外,管道安装中已包括管件安装和管件本身价值;第9.7.4条明确约定:钢管焊接挖眼接管工作,均在定额中综合取定,不得另行计算。5)《安徽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相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同《2000年安徽省综合估价表》配套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双方因该五个项目挖眼接管所涉费用73390.11元应否结算计取发生争议,蓝焰公司故而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涉案燃气工程施工合同是本案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是涉案五个项目挖眼接管工作所涉费用73390.11元应否结算计取。蓝焰公司主张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部分第2.10项“中标后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为工程竣工结算综合单价,具体按工程量按实结算”,涉案五个项目挖眼接管工作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中钢管部分投标分项报价表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下”单价216.49元/个按实结算。经审查,蓝焰公司的该项主张难以成立。理由如下:

一方面,涉案燃气工程施工合同虽有“中标后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为工程竣工结算综合单价,具体按工程量按实结算”的内容,但根据涉案燃气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第16条“计量与支付”与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第9条“计量与支付”第1款第1条,“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工程量清单部分“工程量清单说明”第1条第3款亦明确“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约定”,涉案招标文件中也包括上述相关内容。也就是说,从涉案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到涉案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等过程,蓝焰公司对此是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但在本案中,其并未举证证明按照约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涉案五个项目挖眼接管工作应当另行计取工程量。相反,皖能公司提供的相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则表明涉案挖眼接管工作不另计管件安装工程量。

另一方面,涉案招标文件和燃气施工合同中工程量清单载明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及以下”工作内容包括“切割,坡口,组队安装,电焊,焊接等操作过程”。蓝焰公司主张的涉案五个项目挖眼接管工作包括“1.财富大厦:挖眼型号D48挖眼DN15共319个;2.人人家食品增补:挖眼型号D57挖眼DN15共1个;3.四季羊肉馆:挖眼型号DN80挖眼DN25共1个;4.咱家菜馆:挖眼型号DN80挖眼DN25共1个;5.橡树湾小区:挖眼型号DN80挖眼DN40共17个”,安徽拓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报告第四条“特别事项说明”第2项载明“现场实际挖眼接管工作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钢管部分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及以下’工作内容不一致”。蓝焰公司并未举证涉案五个项目实际挖眼接管工作的内容与涉案工程量清单部分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及以下”工作内容相一致。

据上而论,蓝焰公司主张按照“挖眼接管Ф219以下”的单价216.49元/个按实结算涉案五个项目挖眼接管工作,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皖能公司辩称不应计付涉案五个项目挖眼接管工作工程价款,本院予以采纳。

另外,蓝焰公司在本案中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第一项是请求确认涉案工程量清单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下”按216.49元/个、第80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上”按302.69元/个计价的约定有效,第二项是要求对涉案五个项目挖眼接管工作应按216.49元/个计付价款。一般而言,诉的类型可以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依此分类,根据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核心问题等实际情况,本案诉的类型实际上是给付之诉,蓝焰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则涉及对本案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综合审查认定,为第二项诉讼请求所涵括,本院在评判第二项诉讼请求时已包括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评价,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缺乏诉的利益,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蓝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计817.5元,由原告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峻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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