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宿州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民终2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电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744429057。

法定代表人:郑依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飞,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开发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875795441。

法定代表人:姚礼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河,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焰燃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天然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焰燃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蓝焰燃气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皖能天然气公司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采纳安徽拓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咨询报告》中关于案涉争议的施工项目及价款73,390.11元不应记取费用不当。具体理由如下:一、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9.1.1计量方法所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不能阻却皖能天然气公司应对案涉争议施工内容计取费用支付蓝焰燃气公司。二、现场实际挖眼接管工作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钢管部分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下”工作内容不一致(其清单工程量为0),不能阻却皖能天然气公司应对案涉争议施工内容计取费用支付蓝焰燃气公司。三、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说明第2.9条规定,不能阻却皖能天然气公司应对案涉争议施工内容计取费用支付蓝焰燃气公司。案涉争议的79项施工内容,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均明确是单列项目和单独计价,不属于现场施工发生的缺项子目,不适用该规定来计取价款。四、按照国家规范,当支管道的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2主管道公称直径时,应采用三通,也就是说燃气管道当支管道的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2主管道公称直径时,是不允许挖眼管的。所以皖能天然气公司所称蓝焰燃气公司所挖眼型号均是支线管径小于主管径1/2的情形,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挖眼接管的三通支线管径小于主管径1/2时,不计算关键安装工程量的工程量计算规定一致,不应计价不能成立。五、因案涉内容均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均明确显示是单列项目和单独计价,根据工程价款计取问题合同约定有限普适规则,不能阻却皖能天然气公司应对案涉争议施工内容计取费用支付蓝焰燃气公司。

皖能天然气公司辩称,一、本案所涉合同是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其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工程量计算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案涉燃气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第16条“计量与支付”和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第9条“计量与支付”第一款第一条,“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工程量清单部分“工程量清单说明”第一条第三款也明确“实际工程量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案涉招标文件也均包括上述相关内容。说明从案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到案涉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蓝焰燃气公司对该“计量与支付”的双方约定是明知的。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规定“挖眼接管的三通支线管径小于主管径1/2时,不计算管件安装工程量”。《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第三部分《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钢管焊接挖眼接管工作,均在定额中综合取定,不得另行计算”。二、蓝焰燃气公司以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工程量(数量)为0,单价为实报价,结果给予按实结算,来类推案涉“挖眼接管”项目也应该据实结算,属于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形而上学认识错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本身就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其要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作为事关用气安全的建设工程,其施工合同更必须要严格遵守方方面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特别是要严格套用国家相关定额取费标准,既要按标准保障工程质量,又要按标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一、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工程量(数量)为0,单价为实报价,结果给予按实结算,是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不计算工程量的相关规定,属于暂估量,是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应该支付的部分。第二、蓝焰燃气公司所主张的涉案五个项目挖眼接管工作挖眼型号:D48挖眼DN15共319个、D57挖眼DN15共1个、DN80挖眼DN25共1个、DN80挖眼DN40共17个等,现场实际挖眼接管工作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钢管部分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及以下”工作内容包括“切割,坡口,组队安装,点焊,焊接等操作过程”的工作内容不一致。第三、蓝焰燃气公司所主张的案涉五个项目的现场实际挖眼接管工作的挖眼型号,均是支线管径小于主管径1/2的情况,也恰恰符合国家标准中规定“挖眼接管的三通支线管径小于主管径1/2时,不计算管件安装工程工程量”的工程量计算规划,按取费标准皖能天然气公司不应该支付。根据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说明第2.9条关于“现场施工发生的缺项子目”的相关约定,适用安徽省相关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钢管焊接挖眼接管工作,均在定额中综合取定,不得另行计算”的规定,皖能天然气公司也不应该支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采纳安徽拓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咨询报告》中关于案涉争议的施工项目及价款73,390.11元不应计取费用完全正确。

蓝焰燃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涉案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钢管部分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下216.49元/个、第80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上302.69元/个的约定有效;2.皖能天然气公司对蓝焰燃气公司根据涉案燃气工程施工合同所完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涉及的工程量价款73,390.11应计取并按合同约定支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蓝焰燃气公司在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天然气城网项目中低压管网及入户安装工程施工(2016-2017两年度)招标投标中中标。2016年4月11日,皖能天然气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蓝焰燃气公司作为承包人就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2017年度中低压及工商业居民户燃气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工程)》。该合同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中“16.计量与支付”:16.1.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6.1.4单价子目的计量第(1)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9.计量与支付”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中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2.投标报价说明:……2.3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数量为暂定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依据,投标人须按招标人给定的暂定工程数量进行报价,报价时不得改变单位、工程量等。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工程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对此子目不再支付任何费用。……2.10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仅为投标报价及评标的暂估量,投标人中标后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为工程竣工结算综合单价,具体按工程量按实结算。……4.工程量清单:低压管网及入户安装工程报价清单(四标段)中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及以下”单价为“216.49元/个”,第80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上”单价为“302.69元”,该两项“工作内容和备注”内容为“包括切割,坡口,组队安装,电焊,焊接等操作过程”。招标文件除未包含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及以下”单价为216.49元/个、第80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上”单价为302.69元/个,其他相关内容与以上内容相一致。

安徽拓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委托对皖能天然气公司2016-2017年度中低压及工商户居民燃气工程(第4批)结算进行了审核,并于2019年9月16日出具结算审核咨询报告。就涉案财富大厦天然气工程、人人家食品增补天然气工程、四季羊肉馆天然气工程、咱家菜馆天然气工程、橡树湾小区天然气工程等五个项目,结算审核咨询报告第四条“特别事项说明”部分载明:本次结算5个项目挖眼接管共涉及费用(319+1+1+1+1+17)×216.49=73,390.11元按合同约定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未计,施工单位对此有异议。结算未计主要原因如下:1)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9.1.1计量方法所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2)现场实际挖眼接管工作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钢管部分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及以下’工作内容不一致(其清单工程量为0);3)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第2.9条明确:现场施工发生的缺陷子目,投标人根据《安徽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或《安徽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安徽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安徽省建筑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安徽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并下浮10%后计算新的价格及清单综合单价。4)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安徽省综合估价表》配套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燃气管道及附件、器具安装部分’第9.7.2条明确约定:除铸铁管外,管道安装中已包括管件安装和管件本身价值;第9.7.4条明确约定:钢管焊接挖眼接管工作,均在定额中综合取定,不得另行计算。5)《安徽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相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同《2000年安徽省综合估价表》配套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双方因该五个项目挖眼接管所涉费用73390.11元应否结算计取发生争议,蓝焰燃气公司故而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燃气工程施工合同是本案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是涉案五个项目挖眼接管工作所涉费用73,390.11元应否结算计取。蓝焰燃气公司主张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部分第2.10项“中标后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为工程竣工结算综合单价,具体按工程量按实结算”,涉案五个项目挖眼接管工作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中钢管部分投标分项报价表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下”单价216.49元/个按实结算。经审查,蓝焰燃气公司的该项主张难以成立。理由如下:

一方面,涉案燃气工程施工合同虽有“中标后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为工程竣工结算综合单价,具体按工程量按实结算”的内容,但根据涉案燃气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第16条“计量与支付”与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第9条“计量与支付”第1款第1条,“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工程量清单部分“工程量清单说明”第1条第3款亦明确“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约定”,涉案招标文件中也包括上述相关内容。也就是说,从涉案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到涉案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等过程,蓝焰燃气公司对此是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但在本案中,其并未举证证明按照约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涉案五个项目挖眼接管工作应当另行计取工程量。相反,皖能天然气公司提供的相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则表明涉案挖眼接管工作不另计管件安装工程量。

另一方面,涉案招标文件和燃气施工合同中工程量清单载明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及以下”工作内容包括“切割,坡口,组队安装,电焊,焊接等操作过程”。蓝焰燃气公司主张的涉案五个项目挖眼接管工作包括“1.财富大厦:挖眼型号D48挖眼DN15共319个;2.人人家食品增补:挖眼型号D57挖眼DN15共1个;3.四季羊肉馆:挖眼型号DN80挖眼DN25共1个;4.咱家菜馆:挖眼型号DN80挖眼DN25共1个;5.橡树湾小区:挖眼型号DN80挖眼DN40共17个”,安徽拓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报告第四条“特别事项说明”第2项载明“现场实际挖眼接管工作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钢管部分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及以下’工作内容不一致”。蓝焰燃气公司并未举证涉案五个项目实际挖眼接管工作的内容与涉案工程量清单部分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及以下”工作内容相一致。

据上而论,蓝焰燃气公司主张按照“挖眼接管Ф219以下”的单价216.49元/个按实结算涉案五个项目挖眼接管工作,理据不足,不予采纳。皖能天然气公司辩称不应计付涉案五个项目挖眼接管工作工程价款,予以采纳。另外,蓝焰燃气公司在本案中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第一项是请求确认涉案工程量清单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下”按216.49元/个、第80项“挖眼接管Ф219以上”按302.69元/个计价的约定有效,第二项是要求对涉案五个项目挖眼接管工作应按216.49元/个计付价款。一般而言,诉的类型可以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依此分类,根据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核心问题等实际情况,本案诉的类型实际上是给付之诉,蓝焰燃气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则涉及对本案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综合审查认定,为第二项诉讼请求所涵括,一审在评判第二项诉讼请求时已包括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评价,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缺乏诉的利益,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蓝焰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蓝焰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计817.5元,由蓝焰燃气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蓝焰燃气公司提交二份证据:证据1.照片四组,以证明其公司实际挖眼接管情况。证据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以证明按规范要求当支管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2主管道公称直径时,应采用三通。皖能天然气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不是施工现场照片,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证据2规范仅针对挖眼五项中仅限于支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主管径1/2的情形,与本案支管道管径小主管径1/2的情形无关,不能以规范来证明蓝焰燃气公司施工的部分支管道管径大于主管径1/2。本院认证意见为,蓝焰燃气公司所提交二组证据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本院对该二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审理认为,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作为事关用气安全的建设工程,其施工合同必须严格准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特别是要套用国家相关定额取费标准。本案中,案涉招标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约定,计量方法遵循“计量与支付”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规定“挖眼接管的三通支线管径小于主管径1/2时,不计算管件安装工程量”,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安徽省综合估价表》配套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燃气管道及附件、器具安装部分”第9.7.2条明确约定:除铸铁管外,管道安装中已包括管件安装和管件本身价值;第9.7.4条明确约定:钢管焊接挖眼接管工作,均在定额中综合取定,不得另行计算。由于蓝焰燃气公司所施工的五个项目挖眼接管的340个挖眼型号均属支线管径小于主管径1/2的情形,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计费均在定额中综合取定,不得另行计算。蓝焰燃气公司上诉提出其所施工的案涉五个项目挖眼接管工作与工程量清单钢管部分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及以下工作内容“切割,坡口,组队安装,电焊、焊接等操作过程”相一致,理应单独计费,但蓝焰燃气公司并没有举证出其公司施工340个挖眼接管工作流程与之相一致的证据,而现场实际挖眼接管工作内容恰恰显示与工程量清单钢管部分第79项“挖眼接管Ф219及以下”工作内容并不一致(其清单工程量为0)。故蓝焰燃气公司要求皖能天然气公司支付五个项目挖眼接管费用73,390.11元无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蓝焰燃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上诉人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欧阳顺

审判员  许劲松

审判员  刘 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刘相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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