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悠谷路8号华润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郑依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身证号码320323198705222810,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嘉嘉,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审被告:镇江**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2号A区1栋。
法定代表人:盛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妙仙、郭振宇,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为***主张的工程款应以**与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结算为基础进行计算。然,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在二审期间对双方之间的结算问题提出了新证据、新事实,加之,一审判决未对**与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结算问题进行审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奚松伟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宏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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