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472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1633号智能装备产业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电力路45号6楼。
法定代表人:郑依秋,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5757.6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镇江蓝焰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85757.6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二、冻结金融机构或网络存款期限为一年,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财产保全费2449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锦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张丽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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