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4执保72号
申请人: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明,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4850087N。
诉讼委托代理人:杜守敏、张雪甫,河南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磨山社区杨家大湾148号。
法定代表人:马家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680984712。
被申请人: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住所地:商城县西大畈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礼余,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683155414A。
被申请人:刘明亮,男,汉族,1971年12月19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陈选清,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王友超,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武志军,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生,住河南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人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刘明亮、陈选清、王友超、武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524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选清、王友超、武志军银行存款共4394382.95元,此外,暂无足额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商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4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因余款尚未保全完毕而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玉生
审判员 冯郁峰
审判员 吴功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