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506执恢18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人民街15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恒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泰山路2号(博济科技创业园综合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潘喜旺。
被执行人:江苏恒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枫南路198号8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潘喜旺。
被执行人:常仁国,男,1981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81********,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石庙乡庄科村前沟12号。
被执行人:赵晶,女,1982年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2********,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阳光假日新苑32幢106室。
被执行人:江苏立能环保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苏蠡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
被执行人:陈丽,女,1968年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90041968********,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31号。
被执行人:周雪峰,男,1968年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31号。
被执行人: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74********,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高尔夫花园10幢802室。
被执行人:窦可芹,女,1974年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74********,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高尔夫花园10幢802室。
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恒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仁国、赵晶、江苏立能环保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陈丽、周雪峰、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窦可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912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江苏恒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江苏恒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仁国、赵晶、江苏立能环保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陈丽、周雪峰、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窦可芹对江苏恒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列债务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9350元。因上列债务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9年11月5日,本院根据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首次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苏0506执3940号,在首次执行中,执行到位0元。2022年3月18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5193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7594元。
本次执行到位39965.89元,另收取执行费17594元。
2022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