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恢9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4850087N,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熟群宝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743733XK,住所地常熟市开元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周台彰,董事长。
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熟群宝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5)熟民初字第0130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该文书:被告(反诉原告)常熟群宝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博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95.8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02437元,合计4460437元,并支付395.8万元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432606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11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2020年11月11日、2021年6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2020年11月18日冻结一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21年6月16日冻结一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期限一年。执行过程中,因常熟市尚湖镇人民南路21号尚湖富贵名园7幢104号商铺实际评估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相差悬殊,不能确定其具体产权实物范围,暂无法拍卖,依据申请人申请本院拍卖了常熟市尚湖镇人民南路21号尚湖富贵名园2幢204室、2幢404室、3幢302室、3幢404室、4幢104室、5幢304室,拍卖得款共计5636000元,常熟群宝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案件(2021)苏0581执2909号案件转来10万元。除去执行费用850133.63元,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划拨300万元,剩余1885866.37元,因本案申请人同时为本院其他案件(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常熟群宝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该案件尚未履行,该款暂未发放。
4、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据申请人恢复申请处置了上述房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徐振华
审判员 吕军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超
后附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